《反垄断指南》具体内容是什么?

《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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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的是最近出台的《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》吧。

不少大家司空见惯的现象,严格来说,都是值得反垄断机构介入的。

《反垄断法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协议来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、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。

然而,在过去一年引发热议的「超前点播」事件中,就出现了有趣的现象:两个存在竞争关系的视频平台,同时修改了超前点播的规则,并且非常「巧合」地制定了同样的点播价格。

这种行为就非常值得引起警惕: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,一家平台能提前让用户以更低的价格看到大结局,无疑会极大地促进用户活跃,抢下市场份额。但平台却放弃了这一大好机会,和竞争者同进退。到头来,消费者支付了更高的价格、享受到了缩水的服务,而平台因为不存在更廉价质优的替代者,依然能稳固市场地位。

这正是反垄断的必要性来源:避免企业勾兑起来放弃竞争,一起赚取更高的利润,侵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。

当然,这并不代表上述事件一定存在垄断行为,相同的价格背后未必真正存在相关协议,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。(所以需要调查)。

有趣的是,该《指南》似乎注意到了发生「巧合」的情况:

第九条 协同行为的认定
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,可以通过直接证据判定是否存在协同行为的事实。如果直接证据较难获取,可以根据逻辑一致的间接证据,认定经营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悉状况,以判定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协同行为。经营者可以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协同行为。

就看具体如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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