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<副词>定义的质疑

恳请指正:

<副词>“是用以修饰<动词>、<形容词>、其它<副词>以及<全句>的词,表示<时间>、<地点>、<程度>、<方式>等概念”——援引《薄冰语法》

此定义言明了:<副词>所修饰的范围,只有四种“语法原素”:三种词类+<全句> ,仅此而已别无其它。

然而,在<副词>分类中的<强调副词>里却又说:“这类<副词>还可以修饰<名词>、<代词>、<介词短语>、<从句>”,这不和定义相矛盾吗?

作为一种定义来说,应当是很严密、完整,负有提纲挈领的作用,不该有遗漏和误导, 本来很简短就能交代地一清二楚,为何将其要割裂呢?我个人觉很不妥。

如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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